市中區關于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
為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、人身和財產安全,減少環境污染,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棗莊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放區域及場所
本區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東至東環路,南至十里泉路、世紀大道,西至西昌北路、322省道,北至北安路、棗曹線范圍內的區域。
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,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
(一)機關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;
(二)文物保護單位;
(三)車站、機場、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;
(四)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場所;
(五)輸變電、燃氣、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,軍事設施保護區;
(六)醫療機構、幼兒園、學校、養老服務機構;
(七)山林等重點防火區,大中型水庫管理區;
(八)旅游景區、商場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;
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。
二、禁放時段
下列時段內,市中區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
(一)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;
(二)中考、高考期間;
(三)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時段。
三、其他要求
(一)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、場所和時段內,從事婚慶、宴席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,并不得為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;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,應當予以勸阻,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(二)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,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反饋,對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。
(三)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、場所和時段外,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:
1.向人群、車輛、建筑物(構筑物)、地下管網、公共綠地拋擲;
2.在建筑物(構筑物)內、屋頂、陽臺、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;
3.妨礙行人、車輛安全通行;
4.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。
四、違法追究
違反以上規定,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、場所、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市中區人民政府
2023年1月5日
來源:市中區人民政府